任何精神分析行動的指導原則》

世界精神分析協會大會,羅馬,2006/7/16
艾瑞克·羅朗(Eric Laurent) 著

翻譯:Akédéstos、余寬、李昱璇、俞翔元、陳郁姍、游薇巧、鄭傑仁、賴彥穎

監修:俞翔元 審閱: 俞翔元 賴彥穎

第一原則

精神分析是一門言說的實踐,涉及兩造,分析師與分析者,共同參與一次精神分析的會談。分析者講述驅使他/她前來的緣由、其痛苦、其症狀。此症狀掛鉤於由那些曾對主體說過、曾傷害他/她、以及不可能說出因而導致其痛苦的話語所構成之無意識的物質(materiality)。分析師將會在分析者的詞語中標點,以使之能去編織其無意識的線縷。語言的力量及其促成之真理的效應,稱作詮釋,亦即無意識真正的力量。詮釋對分析師與分析者雙方面而言皆顯而易見。儘管如此,他/她們與無意識的關係並不等同,一造已然挾帶自身的分析經驗走到盡頭,而另一造則不然。

第二原則

精神分析的會次(session)是主體所依附、最穩固的諸認同(identification)得以鬆綻開的處所。精神分析師將授權(authorize)、使分析者遠離在外於分析會次時侷限其自身的風俗習慣、規範和準則。分析師能夠藉著顧及每位主體對己言述的臨床特異性、調和質問(questioning)的激進性,別無其他考量。當分析者來訪,分析師堅持問詢、開放和設謎的處所,即定義了精神分析師的特異性。他/她因而不去認同對話者想要令其擔綱的任何角色、或文明中已然實存之支配(mastery)或理想(ideal)的任何位置。從某種意義來說,一分析師不可指派至欲望(desire)乃可疑議(in question)的處所以外。

第三原則

分析者將對分析師言說。他/她將把若干情緒、信念和期待作為一種反應歸諸他/她所談及的,進而希望按照他/她預料的信念和期望來行動。在分析師和分析者間,交換的意義之解碼(deciphering of meaning)並不是唯一至關重要之事。亦存在著言說者的意圖。於茲要緊在於復原(recuperating)從對話者身上失落的某物。這一對象(object)的尋回是佛洛依德驅力(drive)神話的關鍵。它建基了將伴侶倆綁束夥同的移情。拉岡的公式,主體以顛倒的形式(inverted form)從大他者彼端接收到屬己的信息,同時含括解碼和依循那位發話者來行動的願望。最終,當分析者敘述他/她的願望,超越其言說的意含,去迄達大他者中預期、信仰和欲望的伴侶。他/她的目的是伊幻想的伴侶。精神分析師,受分析經驗有關其獨俱的幻想本性啟蒙,將之列入考量。他/她節制住按幻想的名義來採取行動。

第四原則

正如拉岡指出的,移情聯繫(transference bond)預設了一個場域(locus),即「大他者場域(locus of the Other)」,它不受任何其他特定他我的規制。這是無意識能以最高程度的自由去言說,進而體驗其誘惑(lures)和困難的一處場域。它也是在最複雜的鏡像遊戲(mirror games)中幻想的夥伴(fantasy-partner)之眾形象(figures)得以羅列鋪演的場域。這即是為何精神分析會談並不允許任何第三人、彼目光(gaze)外在於正進行的實際歷程的在場,而此第三人將被化約成大他者的場域。是故,該原則排除了任何試圖為每個人指派一個位置、以及替精神分析治療預定設置目標之專制的第三方干預。符合此序列、從事評估之第三方的權威,其位置是決定自外在於分析者、分析師和無意識之間所涉及的內容。

第五原則

不存在標準治療、普遍程序得以支配精神分析。佛洛伊德曾用西洋棋隱喻指出,在一場棋局的開局與結尾只存在著規則與經典走法。當然,自佛洛伊德以來,使其能夠形式化棋局的諸般算法越來越增加力量。當連繫於電腦的計算能力,便使得一台機器得以可能打敗人類棋手。相對於棋局,這並不改變這事實,精神分析無法以算法的形式加以呈現。我們可以在佛洛伊德他自身透過某些如鼠人(Rat man)、朵拉(Dora)、小漢斯(Little Hans)等個別案例的協助、來傳遞精神分析時看到。隨著狼人(Wolf Man)個案史陷入危機,佛洛伊德再也不能將漸次開展分析歷程的複雜性包含在這一案例的統一性中。遠非可還原至某種技術程序,精神分析經驗只具有一種規律性:某種劇碼的源初性(originality),而所有的主體獨一性(singularity)從中浮現。精神分析因而並非是一種技術,而是一種鼓舞每個人去生產他/她的獨特性、他的例外性(exception)之話語(discourse)。

第六原則

治療的期長與會次的開展是無法標準化的,佛洛伊德的治療時長會變異。有的僅只一次,如馬勒(Gustav Mahler)的分析所現。有的分析持續了四個月,如小漢斯、有些則一年,如鼠人、有些數年,如狼人。此後,該變異與多元並未停止增長。此外,在諮商室外、心理健康機構中的精神分析應用也促使精神分析治療的期長發生改變。精神分析的應用面臨臨床案例的多樣性與各種年齡的差異,這使得我們思考,分析的期長如今最多只能定義為「量身訂做」。分析持續至分析者對其分析所經歷的感到充分滿意的時機點而結束。治療目標不是規範的應用,而僅是主體與自身彼端的和議。

第七原則

精神分析不能依委主體的獨特性從而適應任何現實的規範、法則、判定和標準來決斷目標。精神分析首要發現了任何主體獲致全然的性滿足的無能(impotence)。該無能被稱為「閹割(castration)」。更甚者,精神分析,同拉岡,總結到性之間的關係中不可能存在任何準則。倘若既無滿足復乏準則,就隨每人去創造一建立在其症狀(symptom)上底特定解方(solution)。每個人的解方許或多少是典型的、約莫是建立在傳統和通用的法則之上。它亦或反倒希望仰賴決裂(rupture)或不為人知之秘(clandestinity)。此意味同樣真確的是,追根結柢,性之間的關係不具有一「適于全體(for all)」的解方。就此意義而言,此關係仍保留標誌著不可治癒的密封,有些總會失敗。於言在(speaking beings),性正起源於「不盡然(非全,not all)」。

第八原則

分析師訓練不能簡化為大學訓練的規範,或對實踐所得的評價。分析師訓練作為一種話語而確立以來,一直奠基於三個立足點:理論訓練研討會(依附於學術界/次等學術 para-academic);培訓中的分析師進行精神分析直至其終點(訓練的效果由此產生); 督導時實踐的實際傳遞(同儕間關於實踐的對話)。佛洛伊德曾一度相信精神分析師的身份可有明確的定義。精神分析的成功、國際化,以及一個多世紀以來相繼出現的幾代人,都表明了精神分析師身份的定義是多麽的虛幻。精神分析師的定義包括了這種身份的變化。他/她的身份就是這個變化本身。精神分析師的定義並不是一個理想,它包括精神分析本身的歷史,以及在不同話語背景下被稱為精神分析的歷史。精神分析師的頭銜包含了相互矛盾的成分:須有學術,大學或等同機構的培訓,源於一般的學位授予過程;須有臨床經驗,而這經驗的特殊性在同儕的督導下得以傳遞; 須有精神分析的極為獨一的體驗。這些一般、特殊和獨一的層次彼此相異。精神分析運動的歷史,就是關於這種異質性的分歧和解釋的歷史。異質性構成了這個精神分析的「偉大對話」的一部分,這使得判斷誰是精神分析師成為可能。這種認定由精神分析機構的社群、程序來實現的。精神分析師永遠不會孤單,依賴於認可他的一大他者(an Other),就像開玩笑一樣。大他者不能簡化成一規範性、權威性、管理性、標準化的他者。精神分析師是一位確認自彼精神分析經驗中獲致其本來即能希冀求之者並因而跨過了一「通過」(pass),拉岡這般稱呼。於此,他/她證實自己確然通過了他/她的僵局(未通過 impasses)。他/她希望通過對話來取得發生在機構設置內分歧折衝下的協議。更深刻的是,它銘刻在精神分析與文明之間的偉大對話中。精神分析師並不是自閉症性的。他不遺餘力地向期望推動和擴延及仁慈的對話、開明的意見、寄語自身,以裨益於精神分析事業。

原文取自:
https://lacancircle.com.au/wp-content/uploads/2017/11/Guiding_Principles_for_any_Psychoanalytic_Act.pdf

譯海拾遺